 | 赵健鹏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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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青岛视窗7月20日消息:
垚某工作时脚踝受伤,两个月后突然在自家厕所胸闷摔倒死亡。家人认为是脚伤导致垚某突然死亡,因此向垚某工作的公司要求死亡赔偿金近7万元,一审法院以垚某家人无法提供他死亡跟脚伤有关的相关证据,驳回了垚某家属的索赔请求,垚某的家人不服,上诉到市中院。
昨日,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家人:垚某死亡公司得赔
2006年3月16日上午,垚某在被告万来客公司处为其移栽树木时不慎伤到右脚踝,医院诊断为右踝开放性骨折。出院时,医生让他注意卧床休息,不能负重。垚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共计8000余元已由被告公司支付。2006年5月25日晚上7时许,垚某在家上厕所时突然胸闷、跌倒,后不省人事,送到即墨市中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儿子是在干活时候受的伤,如果不是这伤他也不会死。"垚某的母亲和妻子认为垚某是在为被告干活时受外伤,从而导致死亡,公司必须要按照工伤死亡进行赔偿,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万余元。
公司:从未雇用垚某
"我们公司从来没有雇用或聘用过垚某干木工活。"公司的负责人说,垚某是通过包工头洪某来干活的,跟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且垚某是自己不小心摔伤,而不是为公司移树受伤。他后来突然胸闷跌倒死亡,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脚伤与死亡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垚某为万来客公司干活,已经形成雇用关系。另外,垚某的死亡与其脚踝受伤相距近两个月的时间,从时间上并不能体现出其脚踝受伤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垚某脚踝受伤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垚某的母亲和妻子的请求,但垚某与公司之间存在雇用关系,垚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损害,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垚某母亲对判决结果不服,再次上诉到市中院,但是她对垚某死亡原因始终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记者 赵亚麟 通讯员 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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