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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先给自己“担保”青岛开展担保机构备案工作

    人民网青岛视窗7月24日消息:

    记者昨天从市经贸委获悉,自全市开展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工作以来,目前已经有十余家担保机构“备案”。此举将进一步规范担保市场,更好地服务于企业融资和经济发展。

    6月,市经贸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印发了《关于实施<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和《青岛市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规定》,全市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工作有序展开。目前,已有十余家担保机构向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提出备案申请。

    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将发放《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备案证是担保机构依法到所在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定期报送材料接受管理的证明,是担保机构到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受保企业资信情况的有效凭证。《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备案后,要定期向备案机关报送机构和经营情况的报表材料。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担保机构,不享受国家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制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据了解,国家有关部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进行补助。按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担保额给予补助,每家担保机构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我市2006、2007年各有一家担保公司获得该项补助。国家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同时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进行补助。另一方面,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以及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中,还出台了一系列其他相关鼓励政策。

    《办法》还规定,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当在向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备案办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现已在经营的担保机构要在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据了解,我市目前注册成立的担保机构已超过40家。通过实施备案,有利于各商业银行在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时审慎选择合作伙伴。        (本报记者 刘红星)

《青岛日报》 2008年7月24日 (责任编辑: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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