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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受到特别“关照”,起重机械须“持证上岗”——
建设领域多项法规标准本月起施行

    人民网青岛视窗6月18日消息:

     昨日,记者从市建委获悉,本月起,多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法规标准开始施行。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已于本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同时,规定还指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规定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起重机械必须“持证上岗”。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的具体事项。该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规定明确,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和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等五类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职责。同时指出,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    

    另外,本月1日起,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小单元建筑幕墙》、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无负压给水设备》等均已开始施行。

    (本报记者  沈俊霖)

《青岛日报》 2008年6月18日 (责任编辑: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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